王某失业在家急需用钱,一次偶然的机会通过网友介绍了解到一条“发财”的路子,只需要提供银行卡,再帮忙取现就能轻松赚取“好处费”。王某为了牟利,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不明人员使用,并且在明知他人汇入其银行卡的钱款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按照他人指使通过柜台取款、ATM机取款等方式帮忙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共计转移人民币3万元,王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千元。经查明,王某帮助对方转移的3万元资金均系上游犯罪案件中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赃款,孔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说法】
贪图小利出借银行卡,就能轻轻松松获得“好处费”?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当前,电信诈骗分子为了逃避追查,往往会利用提成、分红等形式引诱他人提供银行卡供其进行诈骗资金转账、变现,从而达到其“洗钱”的目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切莫因贪图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手机号码等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更不能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否则会因一时疏忽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坠入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