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平泉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关于加强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是继平泉市人大常委会10月18日听取我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后,市人大常委会今年以来第一次以决定的形式,对司法工作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律支撑。
《决定》从六个方面对加强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作出规定:一是切实维护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权威。规定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是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法律权威。要求全市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要站在推进依法治市的高度,充分认识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支持市检察院的公益诉讼工作。二是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应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多种形式,加强公益法律监督,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大力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协调配合。《决定》要求市检察院在摸排线索、调查取证时,相关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对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的,应积极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并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查办情况书面回复市检察院。市检察院要结合实际 ,完善公益诉讼工作机制,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检察院主办,部门配合”的公益诉讼工作格局。四是加快建设公益诉讼的信息共享平台。《决定》要求市人民检察院要进一步加大同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力度,依托“两法衔接”平台、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台账,建立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信息共享平台。五是全面营造公益诉讼的良好舆论氛围。强调市检察院要提认知,重宣传,加大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新闻、报纸等多种形式和渠道,深入基层有针对性的开展公益诉讼专题法治宣讲,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氛围。六是进一步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强调市人民检察院在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依法规范检察监督权行使的同时,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监督,切实规范司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争议、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次平泉市人大审议通过该《决定》,不仅为加强我院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还为进一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挂上了“加速挡”,必将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