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以案说法
【以案释法】遛狗拴绳要看紧 依法养宠莫轻心
时间:2025-04-08  作者:  新闻来源:海港区检察院  【字号: | |

情景再现

陈某在小区内遛狗时见四周无人,遂解开犬绳任其自由活动,邻居吴某上前逗弄,不料被狗咬伤。事后吴某要求陈某赔付医疗费用2000元,陈某以“对方逗弄在先”为由拒绝赔偿。吴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陈某承担1500元医疗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检察官说法

饲养宠物是个人自由,但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保护他人的义务。除了要按规定为宠物办理登记证、免疫合格证并定期接种疫苗,还要做好防护措施,如遛狗时系好犬绳、戴好嘴套等,以免出现宠物伤人事件。

本案中,陈某在公共场所未给狗佩戴安全绳,致使吴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吴某对狗进行逗弄,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适当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

专题一
专题二
专题三
新浪微博
微信公众号
新浪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所有人,请查收来自平泉检察的新年祝福!
@所有人,请查收来自平泉检察...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平泉市绥远大街 电话0314-7072678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