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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因案致贫,用司法救助温暖“受伤的心”
时间:2024-11-25  作者:  新闻来源:998法治大讲堂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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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元旦节刚过,春节即将到来。正是准备年货的时候,菜市场比往常热闹许多。

天还没亮,菜农陈甲和妻子早早地来到菜市场,占据了人流量最大的摊位,将框子里又大又圆的藕挑出来,摆放得整整齐齐。过了一会儿,菜农王乙也担着菜来了,他看了眼陈甲的摊位,欲言又止,还是转身去了几米外的另一个摊位。很快,忙碌的一上午过去,陈甲的藕被市民们一抢而空,夫妻俩高兴地收拾好东西回家。而位置不好的王乙还在苦哈哈地叫卖着菜。

暗下决心一定要抢到好摊位的王乙,第二天早上三点半就起床,早早地担着菜来到菜市场,把菜放在头一天陈甲所在的摊位,然后去上厕所。不料,王乙从厕所回来后,却看到自己的菜被挪到几米外,而好不容易占据的摊位上,摆放的是陈甲夫妻俩的藕。

为此陈甲和王乙开始吵架,越吵火越大,甚至扭打到一起。但是陈甲的身体远不如王乙高大,陈甲逐渐在扭打中落了下风。

妻子随即递过摊位上削藕用的不锈钢尖刀。见此,王乙挑衅地伸过脖子,一步一步逼近,两个人又开始扭打,紧张的氛围下,陈甲将刀戳向了王乙的左肩背部。王乙痛苦而虚弱地半蹲后退。

众人连忙向前,有人帮忙处理,有人报警,有人打120。随后,王乙被送往医院,却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2023年1月3日,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陈甲被传唤到案。2023年1月4日,陈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其妻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案件发生之后,天府新区(四川自贸区)检察院发现,受害者王乙家庭非常贫困,案件将对整个家庭产生毁灭性打击,随即将司法救助程序优先前置。检察官前往王乙家里,发现王乙上有老母,下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岳父岳母也依靠女儿女婿接济生活。一家7口原本依靠摊位卖菜收入生活,现王乙去世,已无稳定收入来源。【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检护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满司法温度和人文关怀的实际举措,也是为民办实事的生动实践。

检察机关的国家司法救助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如何解析这起司法救助案?

案发后,检察官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王乙一家因刑事案件导致家庭陷入贫困。对申请人实施经济方面的国家司法救助,有助于有效帮扶申请人摆脱目前的困难状况。

案件发生后,王乙的两个孩子已被纳入农村低保。按照相关要求,天府新区(四川自贸区)检察院最终向王乙的母亲和妻子发放司法救助金27140元,向王乙的两个孩子发放司法救助金40710元,向王乙的岳父岳母发放司法救助金13570元。

王乙一家户籍所在地检察院还协调当地教育、民政等部门,将王乙一家六人作为特殊困难群众争取各项扶持政策,联合妇联组织牵头负责跟踪帮扶。

哪些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条件?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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