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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高质效监督办案的实践观察:敢监督 会监督 善监督
时间:2023-10-30  作者:崔晓丽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敢监督 会监督 善监督

  ——刑事检察高质效监督办案的实践观察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今年大检察官研讨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提升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活动监督质量,多一些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个案监督、类案监督。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监督办案是硬道理。近日,记者通过采访一些具有典型性的刑事检察监督案例,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深化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部署,展示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实践与思考。

  立案监督

  喝酒闹事的一方为何没被立案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对案件后续走向具有决定性作用。若该立案的案件不立案,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此时若检察监督及时跟上,不仅能够维护司法公正,还可能挖出其他违法犯罪线索。

  2017年9月,郑某带人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某会所喝酒闹事。会所经理联系颜某帮忙处理,颜某指使他人将郑某带来的二人打伤,并打砸了一辆轿车。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承办检察官李玲玲发现了疑点。

  “公安机关只对寻衅滋事的颜某一方立案侦查,但根据案件证据材料,郑某一方也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犯罪。”李玲玲告诉记者,他们核查后发现,郑某为收取“保护费”,多次纠集他人在涉案会所包厢内喝酒唱歌,打砸电视、酒杯等,并随意殴打工作人员。会所多次报案,但公安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在此次寻衅滋事案件中,起因也是郑某一方带头闹事,且打砸了颜某一方的轿车。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郑某的行为已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遂于2018年2月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然而,接到该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并没有提出不立案的合理理由,且检察机关多次督促后仍迟迟未立案。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并于2018年4月向公安机关发出了通知立案书,要求公安机关在收到文书的15日内立案侦查。公安机关随后对该案立案侦查。

  案件立得下来,更要办得下去。为确保立案监督的效果,检察机关积极跟进,在郑某到案后依法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根据前期了解到的情况,我们和公安机关沟通后认为,郑某团伙还可能涉嫌黑恶势力犯罪,应该对此立案侦查。”李玲玲说,公安机关以涉嫌黑恶势力犯罪对郑某等人立案后,检察机关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办案组,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查阅卷宗材料等方式全方位跟进。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一起开展普法宣传,一些被郑某团伙欺压残害的群众积极揭发检举,补强了该团伙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

  最终,法院以郑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团伙其余20名成员也均被判刑。

  “如果当时只是按照程序审查颜某等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犯罪的批捕起诉条件,没有在办案中坚持监督,可能郑某等人的犯罪行为不会这么快被发现。”李玲玲认为,从最初对寻衅滋事犯罪的立案监督,到最后将郑某等涉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一网打尽,彰显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责的价值。

  侦查活动监督

  紧盯公安机关侦查违法行为及是否遗漏犯罪嫌疑人

  如果说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第一步,侦查活动监督便是紧接着的重要一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是侦查活动监督的重点。最高检第一检察厅检察官刘中琦向记者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开展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车牌、行驶证、驾驶证系伪造的摩托车,遂以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对摩托车驾驶员立案侦查。然而,检察机关开展监督时发现,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除对伪造证件进行扣押外,部分派出所还对摩托车进行了扣押,在案件侦查终结、犯罪嫌疑人已被不起诉或判处刑罚后,依然没有发还摩托车,且存在未对扣押车辆妥善保管的现象,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损害。

  2017年11月,检察机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对非法扣押行为予以纠正,并尽快发还扣押的摩托车。截至2018年3月底,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摩托车全部予以发还。

  案件办结后,工作并未停止。检察机关以此为契机,开展专项行动,针对公安机关的财产强制性措施进行类案监督,促进公安机关扣押财产以及犯罪嫌疑人个人物品登记保存的规范化,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是否遗漏犯罪嫌疑人,也是检察机关监督的重点。

  2015年8月22日凌晨,正在自家废品回收厂熟睡的苏某虎、张某莲夫妻,被闯入的陈某成、熊某、陈某银3人砍伤,苏某虎当场死亡,张某莲重伤十级。

  陈某成等人被抓获后,声称是受在当地同样经营废品回收厂的陈某指使。陈某被抓获后,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4人提起公诉。广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成、陈某、熊某、陈某银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死刑至八年有期徒刑不等。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我们在阅卷中发现,陈某成和苏某虎一家并不熟悉,案发前也没有矛盾,犯罪动机存疑。从陈某成的供述和检举材料来看,背后指使者不止陈某一人。陈某成等人的作案工具和车辆从何而来?作案前后出行和食宿的资金由谁提供?一审中都没有查明。”广东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肖萍告诉记者,案发后,张某莲不断向市、区两级司法机关反映,陈某的父亲陈某省是废品回收厂的实际经营者,他也是幕后真凶。

  陈某省并非没有进入过司法机关的视野。公安机关在最初的侦查中,曾对陈某省、陈某军兄弟二人采取过相关措施,后因证据不足将二人释放。此时距案发已有两年之久,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和线索,让公安机关去补充侦查可能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并不容易。为了查明真相,检察机关决定自行补充侦查。

  “利用陈某成想立功减刑的心理,我们对其进行说服教育,最终,陈某成检举揭发背后指使人还有陈某省,参与者还有陈某军。同时,我们从张某莲处了解到,陈某省曾为陈某成等人提供作案工具、支付封口费,并以人身安全威胁张某莲。”肖萍介绍,根据掌握的线索,检察机关制定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包括需要调取的银行流水、犯罪嫌疑人的通话记录等11项证据材料,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针对原侦查人员怠于履职、思维固化等情况,我们也建议公安机关更换侦查人员,公安机关给予积极配合。”肖萍告诉记者,最终,陈某省、陈某军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死刑和五年有期徒刑。原在案的4名被告人刑罚不变。目前判决已生效。

  “检察监督不是高人一等,在发现原侦查活动的不足时,要注重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和引导侦查相结合的法律监督方式,通过协作配合,查明案件真相,不放过一个漏犯,还被害人公正。”肖萍说。

  审判监督

  从一审无罪到二审无期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

  疑罪从无原则是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原则,但在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一审法院认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判决被告人无罪后,为何检察机关坚持抗诉?

  2015年12月21日,广州市公安机关接到周某报警称,有人正在进行毒品交易。随后,警方在刘某娣车上的副驾驶位的脚踏板上查获1公斤冰毒,但刘某娣坚称,冰毒是乘车的周某放到她车上的,自己是被栽赃陷害的。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法排除刘某娣提出的毒品为周某所有的合理辩解,检察机关指控刘某娣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刘某娣无罪。广州市检察院认为判决有误,遂向法院提出抗诉,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毒品到底是谁的?如何证明?承办该案的广东省检察院检察官何雄伟认为,对于有人认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或有争议分歧的案件,补足补强证据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这样才能确保不枉不纵。“刘某娣被抓获前曾和一个叫‘老陈’的人频繁联系,到案后称其是购买燕窝。但我们通过大数据检索发现,也有一个‘老陈’被指认为毒品‘上家’。两个‘老陈’会不会是同一人?”何雄伟介绍说,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经过多次沟通,最终通过技术分析证实两个“老陈”系同一人,并成功将其抓获。刘某娣辩称自己做燕窝生意,却无法验证和登录微商账号,也提供不出下线微商或者客户的联系方式,“老陈”也从未交代自己做过燕窝生意。另查明,周某不具备购买1公斤冰毒的经济条件及陷害刘某娣的动机。刘某娣辩解毒品归周某所有也无其他证据印证。

  综合分析全案证据,2019年6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娣无期徒刑。

  判决生效后,刘某娣主动约见检察官,认罪悔罪,承认全部犯罪事实,并指认了上家“老陈”,充分印证了检察机关抗诉工作的正确性。后“老陈”因贩卖冰毒22千克被判处死刑。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全面、准确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坚持抗诉。”何雄伟认为,在抗诉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和司法一体化的优势。“办理该案时,广州市检察院抗诉前就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得到了最高检和广东省检察院的实质性支持和指导,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积极配合联动,补足补强证据,使案件最终改判。”

  深化监督

  推动刑事检察行稳致远

  今年全国两会上的最高检工作报告显示:全国检察机关2022年监督立案3.7万件、纠正侦查活动违法20.1万件,比2018年分别上升66.3%和2.3倍;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4.1万件,比前五年上升18.9%。成绩的背后,和最高检的有力指导密不可分。

  为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最高检第一检察厅牵头研发了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平台。“检察官在办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要在侦查监督平台上填录办案中是否发现侦查活动违法行为,以此提升检察官的侦查监督意识和能力。”刘中琦介绍,为了给检察官提供办案操作指引,平台梳理了与侦查工作有关的40余部法律法规,分28大类设置了446个监督项目,检察官需要根据平台确定的监督项目和监督方式,依法规范开展监督工作,有效解决了不善监督、监督不准等问题。

  此外,根据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目前全国已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4300余个。“最高检将会同公安部持续推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行,切实发挥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的积极作用。”刘中琦说。

  “为解决刑事抗诉线索发现难的问题,2022年11月,最高检第二检察厅下发通知,选择辽宁省大连市检察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等9个地方检察院作为试点,研发刑事审判监督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如今已取得显著成效。”第二检察厅检察官助理唐守东举例称,如梁溪区检察院梳理上千个审判监督案例,提炼出包括主刑、附加刑、刑罚执行方式等12大类别110余条监督规则并进行建模。今年7月,该院利用监督模型对梁溪区近三年的刑事判决书进行测试,发现审判监督线索153条,最终成案47件,监督效率大大提高。

  为提升刑事抗诉案件精准性,第二检察厅将业务指导工作细化到日常。“比如刘某娣贩卖毒品案一审被判决无罪后,最高检要求广东省检察院及时了解案件情况,依法审查是否抗诉。”何雄伟介绍,在抓捕“老陈”的过程中,最高检积极与公安部协调。该案二审开庭前,最高检派人指导,并在庭审时到场全程旁听、庭审后及时总结。

  开展专题调研、发布指导性案例、组织专题培训……为加强新时代刑事审判监督的指导,最高检的工作部署一个接着一个。

  行至半山不停步,船到中流当奋楫。新时代新征程上,着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刑事检察监督工作正在向更高水平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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