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部门整体绩效目标
一、总体绩效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贯彻落实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研究制定检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管辖的各类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应由本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裁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进行法律监督。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核准追诉案件,审查是否上诉。对本院承办的对看守所、社区矫正等执行活动的进行法律监督并受理向本院的控告申诉。
通过开展各项检察业务,促进检察职能充分履行,达到提高案件办理质效,推动四大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效果。通过公信力测评、检察宣传、检务督查等工作的开展,达到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效果。通过检察业务装备建设,保证纪检监察、检务督察、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各项业务装备配备齐全,提高案件办理质效。保障检察业务装备配备,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保障四大检察业务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一)平泉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人员经费
绩效目标:年度人员经费及时足额发放,保障财政供养人员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
绩效指标:确保在岗在编人员出勤率在98%、机关工作人员尽职尽责率和工资发放准确率达到100%、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满意度达到98%。
(二)平泉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日常公用(运转)经费
绩效目标: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支出计划,遵循单位财务规章制度,在预算内按进度支出;保障机关正常运转,服务于机关全年目标任务
绩效指标:工作日保障单位运转8小时以上,正常运转事项及时率达到98%以上,“三公经费”有效控制在前三年平均水平。
二、分项绩效目标
三、工作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