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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届最高检党组带领全国检察机关推进数字检察战略掠影
时间:2023-11-14  作者:检察日报首席记者 邱春艳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逐浪数字蓝海的检察新篇

  ——新一届最高检党组带领全国检察机关推进数字检察战略掠影

  数化万物,万物皆数。

  身处大数据时代,当我们谈论数字检察工作时,谈的是什么?或可从不久前的一场高质量汇报展示中感受数字检察的魅力——

  由于有关部门履职不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依法征收,国有财产遭受损失,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构建行政机关未依法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监督模型,经数据碰撞,模型一键生成监督线索,据此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件。潍坊市14个基层检察院应用该模型,已发现监督线索41件,成案29件,共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2亿元。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成为我国刑事案件起诉人数占比位居前列的罪名之一。同时,低龄化、大量学生涉案的特征极其明显,不仅影响在校学生健康成长,也影响社会安全稳定。检察履职如何作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检察院构建在校学生异常电话卡法律监督模型,通过运用该模型,截至目前已刑事立案9人,捣毁2个犯罪窝点,注销异常电话卡5590张,关停异常高风险电话账户1095个,阻断相关在校学生陷入犯罪危险。同时,该院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出台在校学生办卡程序规范指引,助推家庭、学校、社会全面精准地参与诉源治理。

  …………

  这是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汇报展示活动中的精彩事例。这样的事例充分展示了数字革命赋能法律监督之后产生的“革命效应”,同时也引发更深层次的思考:数字检察是什么?是法律监督模型运用于检察业务办案?还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在检察领域的应用?是信息化工程在检察领域的推进,还是信息化、数字化的检察管理、检察服务?是,又不全是——历经数字革命的检察人逐步意识到:在万物皆数的互联网时代,数字检察的天空远比我们想象的更广阔。

  那么,在数字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数字检察究竟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答案在实践中。且看数字检察的足迹: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

  上篇

  【理念与机制】

  从实践中来:在实践中总结、提炼、升华出理念,指引建立全新数字检察工作机制——

  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

  “确实不虚此行!此次调研之后,我们对数字检察的认识更加深刻、定位更加明晰!”日前,四川省南充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唐蔚带领南充市部分基层检察院检察长等人员到广东省清远市检察院调研交流数字检察工作。调研结束时,唐蔚表示收获满满。

  让唐蔚一行感慨的还有一组实实在在的数据:2022年7月至今,清远市检察机关已采集多个平台数据4100万条,探索建立模型414个,排查出案件线索4万余条,公益诉讼预估追回税款1.7亿余元,推动全市健全安全生产、医保基金、知识产权等领域治理机制36项,39件案件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全省检察机关典型案例,56项工作在全国、全省作经验交流。

  短短一年多时间,清远市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何以有如此成效?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揽子举措:清远市检察院将数字检察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先后组建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数字检察办案组和检察指挥指导办公室,由检察长直接领导、指挥和负责;各基层检察院先后成立大数据应用工作小组、数字检察工作专班、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创新基层检察院“数字检察审核员”机制,每个基层检察院指定副检察长专门审核,确保适合的案件以数字化方法寻找“四大检察”业务监督点,对通过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的案件线索“实时监控、即时研判、同步移交、跟踪督办”,让干警在学习摸索中获取案件线索、提升办案质效。

  举措背后,是理念的驱动指引。在清远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岑看来,清远市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从探索前行到深入推进,理念指引至关重要。

  “最高检党组提出的‘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虽然只有短短16个字,却是对数字检察工作机制的精准阐释,对于立起数字检察的‘四梁八柱’至关重要。”陈岑坦言,在探索阶段,清远的数字检察工作虽然也有成效,但一些干警对数字检察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对数字检察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还不够明晰。“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明确了数字检察工作的目标和路径,解放了数字检察工作的生产力——干警们理念一新、轻装上阵,积极投身于数字检察工作中,促推大数据与法律监督产生化学效应,促进了高质效履行检察职责。

  管中窥豹,从清远放眼全国,近年来的数字检察工作经历了“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个阶段。在“自下而上”阶段,浙江等地检察机关率先探索大数据法律监督,积累了丰富经验。在“自上而下”阶段,最高检带动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投身数字检察火热实践,各地先后涌现出一批“后起之秀”。

  如火如荼的数字检察实践引起了广泛影响。今年5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对数字检察工作予以积极评价:数字检察广泛应用,为提升履职效能提供有力支撑。

  在看到实践成效的同时,最高检党组也清醒地看到问题和堵点:数字检察工作总体尚处于开局起步阶段,还有不少问题亟需解决。既需要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做好顶层设计,也需要寻求重点突破、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特别是,检察人员对于数字检察工作的思想认识、理念不统一,制约着数字检察工作的发展:有的检察人员对数字检察的认识和理解简单片面,把数字检察与信息化工程画等号,与法律监督模型画等号;有的检察人员习惯于传统办案模式,数字的理念、思维还没有形成,对于数据不愿用、不会用、不善用,导致数据的价值没有充分发挥……

  要理清这些问题,办法只有一个:必须从理念上引领全国检察机关搞清楚数字检察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但理念的更新绝非一朝一夕之功,既要把握大势、时势,也要从实践中总结、提炼、升华。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立足于落实党中央对数字中国建设的布局,着眼于数字检察实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最高检党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逐步确立“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从理念上立起数字检察的“四梁八柱”:

  ——“业务主导”是前提。数字检察源起于业务实践、服务于业务发展,必须坚持“从业务中来,到业务中去”。

  ——“数据整合”是基础。简单的数字不等于数据,经过一定的整合形成一定的规律,为应用所用的才叫数据。推进数字检察,必须做实数据的汇聚、整合、管理和应用。

  ——“技术支撑”是关键。只有实现信息技术与检察业务的深度融合,数字检察工作才有生命力、才有可持续性。

  ——“重在应用”是目的。要围绕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这个检察机关的中心任务,聚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数字检察辅助监督办案,以数字检察优化检务管理,以数字检察助力检察为民,以数字检察促进诉源治理,充分发挥数据要素效能,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与此同时,对于什么是数字检察,最高检党组也给出明晰答案——数字检察是数字中国在检察机关的具体体现,是指在数字中国建设整体规划下,充分、深度运用大数据,最大限度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检察办案更加公正、检察管理更加科学、检察服务更加精准,其根本是赋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

  下篇

  【应用与突破】

  到实践中去:以新理念指引数字检察赋能法律监督,服务检察业务——

  坚持从业务中来,到业务中去,助力高质效履行检察职责

  理念新则思路清,方向明则干劲足。“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一经确立,便解放了数字检察的生产力:各级、各地检察机关坚持“业务主导”,树立业务部门“出题”,数字检察建设“答题”的思路,切实发挥数字信息技术对业务的支撑和推动作用,助力高质效检察履职。

  检察官通过办案发现,一些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吊销而未吊销,仍然持证驾车,有的再次危险驾驶、交通肇事,反映出相关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甚至存在渎职犯罪,损害了执法公信力,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隐患。如何以高质效履职消除隐患?湖北省检察院构建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法律监督模型,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两法衔接”平台、驾驶员及车辆注册管理系统、禁毒信息综合应用系统、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系统等接入数据,筛查出应当吊销驾驶证未吊销再犯罪并造成重大损失案件的相关承办人渎职犯罪线索。

  该模型应用后,截至今年9月,已推送驾驶证应当吊销未吊销线索3886条、从业资格证应当撤销未撤销线索5731条,其中持证驾车再次违法犯罪线索55条,渎职犯罪线索16条。湖北省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已立案办理渎职犯罪7件7人,移送追责问责线索36条。同时,针对发现的醉驾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未随案移送、法院判决结果反馈不及时等问题,该省检察机关正助推相关单位完善制度机制,推进道路安全全面治理、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

  数字检察源起于业务实践、服务于业务发展。“研发法律监督模型重在务实管用!”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熊昭辉介绍了该院坚持以业务为导向研发模型的做法:以“实用、经济,可推广、可复制、能共享”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着力解决传统法律监督模式“被动化、碎片化、浅层次”的问题。对此,湖北省检察院建成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将各检察院研发的优秀模型接入平台供全省检察机关使用,目前已挂载28个模型在全省使用。

  数字检察工作机制如何落地?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形成共识:法律监督模型是数字检察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是数字检察在检察履职中的重要应用形式、实现形式。而这样的实现形式,正逐步覆盖到“四大检察”——山东省检察院立足解决民事检察不够有力、行政检察相对薄弱、公益诉讼检察“多”与“精”不匹配、检察侦查“不强”等问题,关注个案办理中发现的监督点,从附加刑判处不当、信用卡套现转贷、货车超载治理、防空地下室建设费征收、看守所在押人员生活缴费等“小切口”入手,研究梳理监督逻辑规则,提出建模业务需求,构建类案监督模型,实现“四大检察”全覆盖。

  数据被激活后与法律监督相遇,释放出巨大能量,会产生令人意想不到的效应:截至目前,全国检察机关研发运用的模型已达6000多个,利用模型挖掘线索62.1万余条,监督成案13.8万余件,助力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办案8万余件,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255人,移送纪委监委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线索508件,向相关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线索4.9万余件,挽回各项经济损失107.8亿余元,一批社会问题得到治理,初步产生“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规模效应。

  法律监督模型是数字检察在检察履职中的重要应用形式,但并非全部。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将数字平台建设、模型应用等结合起来,使“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落实在“四大检察”中。

  依托自主建设的“数字未检”工作平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未检“一站式”办案区大屏幕上,相关信息实时传输,各种线状图、柱形图、饼状图让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目了然、尽收眼底——这是记者在邗江区检察院采访时看到的情景。也正是依托“数字未检”工作平台,该院聚焦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业务,搭建法律监督模型,整合有关数据,以相关技术为支撑,做好应用,激活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数字生产力,达到事半功倍的工作成效。

  邗江区人大代表兰雪雅通过平台反映辖区部分中小学周边环境问题,邗江区检察院举一反三,针对校园周边违法设置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烟酒彩票销售点、电竞酒店等多种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问题,研发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监督模型,对校园周边是否存在违规设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开展全覆盖、动态化监督,用科技的力量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赋能,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该院依托大数据分析15类未成年人禁入、限入场所经纬度,测算确认与全区44所中小学校距离,对超出合法合规范围内的经营场所提出红黄蓝三级预警,同时与烟草、公安、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数据进行比对,对大数据筛选出的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线索进行梳理研判,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助力从源头上解决相关问题。

  同样聚焦业务、整合数据,以技术支撑促进大数据应用的事例还有许多——

  广东省中山市检察院探索构建“不起诉案件行刑反向衔接类型化监督模型”,将检察技术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确立从“数据建库—分类函询—数据碰撞—数据清洗—数据筛选—类型化监督—跟踪督促—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系统治理”的路径方向,利用大数据模型的介入,为办理反向衔接案件建立了一条“数据赋能、类案为主”的检察融合履职治理式监督路径,进一步增强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质效。今年7月以来,中山市检察机关运用该模型碰撞比对相关数据,对今年以来不起诉后尚未进行行政处罚的600件案件按照所涉的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各个领域有计划进行类型化监督,通过制发检察意见书并附列表的形式,系统解决当前不起诉存量案件刑行衔接不畅问题。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检察院构建刑事判决裁定常见错误法律监督模型,以刑事审判监督为切入点,通过总结类案规律,聚焦刑事裁判文书常见疏漏,确立罚金错误、缓刑考验期错误、判项缺失与遗漏累犯认定四大监督规则。模型建立以来,该院通过从贵州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和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提取内部数据,运用技术手段,共筛查出1300余条异常线索,已核查的800余条异常线索中成案88件,其中提请抗诉14件,制发再审检察建议32件,制发纠正违法审理意见书42件。

  业务主导的“业务”不仅指检察监督办案,“重在应用”也不仅仅是检察办案的应用。在“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下,广大检察人正逐步意识到:数字对于检察工作的革命性是全领域的——不仅仅局限于监督办案,而是覆盖办案、办公、办事等全部检察工作。甘肃省检察院研发搭建的“甘肃检察大数据平台”就体现了这一特点。该平台通过对办公系统、办案系统、统计系统等系统内生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利用,实现了检察业务作战室、办案专题、办公专题、事务专题等大数据展示及分析功能,最大限度实现检察内生数据的真正价值,助力提升检察工作质效。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推进数字检察工作,数据整合是基础。数据从何而来?目前,最高检已经制定检察机关共享执法司法信息需求清单,力求从顶层设计层面打破数据壁垒。各地检察机关在最高检的指导下,积极挖掘内部数据,争取外部数据,统筹内外数据资源,推动数据共享应用——

  北京市检察院坚持把党的领导政治优势转化为数据赋能优势,及时向市委及政法委请示汇报数字检察工作重大事项、重要进展,争取数据支持,各区检察院也在党委及政法委坚强领导下,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凝聚数字赋能的思想共识,聚焦“大数据+法治”,强化依法履职协同履职;贵州省检察院对接全省企业法人基础信息库、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等政务数据共享平台20余个,并将这些接口接入全省检察数据应用创新平台,供各级检察院申请授权使用;山东省检察院挖掘内部数据富矿,加强检察办案信息标准化治理,建设多维度主题库6类104个和专题库19个,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同时,加强与当地大数据局、税务、金融、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对接,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共用长效机制……

  数字检察风起云涌,“浙”里一马当先。作为数字检察工作的先行地,浙江省检察机关的数字检察工作一直走在前列。在数字检察工作深入推进的今天,“浙”里的风景如何?

  “聚焦‘一网运行、一网赋能、一网通办、一网运维’发展要务,持续夯实数字检察深入推进的坚实底座。”在介绍浙江省数字检察工作情况时,该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胡东林自信满满——浙江省检察机关推进数字检察体系整体构建,形成了“两平台一中心一端+一体化”的数字检察整体架构: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指向数字办案)、“检察+”协同共治平台(指向诉源治理)、检察业务质效管理中心(指向办案智辅和案件管理)、检察服务端也就是浙江检察App(指向检察为民)和政法一体化(指向政法协同办案)。

  浙江数字检察工作令人印象深刻的不只是数字检察体系的构建、数字检察办案的成效,还有一系列行动彰显出他们已闯入数字检察的深水区——研究正确把握数字检察依法能动履职的合理边界,着力解决数字检察开展初期对法律监督履职边界把握不够精准的问题;启动能力中心建设,引领检察干警通过对生成式技术的学习,以新理念打开思想认知和履职新空间;另一方面,用好数字化手段,熟练应用数字化工具方法,不断把数据、知识、规则、组件等数字化资源沉淀为数字检察能力,着力推动检察大脑建设……

  与走在前列的浙江省检察机关相比,数字检察工作“后起之秀”的成长同样令人惊喜。

  “坚持实效导向,突出管用、能用、好用,瞄准监管领域薄弱部位,着力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推动解决生态文明建设和民生领域、社会管理的突出问题。实施数字战略以来,青海省各地检察机关构建了多个监督模型,有效解决了柴达木盆地水土保持、黄河流域环境治理等领域过去想解决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治理难题……”青海省检察机关的数字检察工作成效引起系统内外广泛关注,也让大家意识到:数字检察并非高不可攀,即使是西部地区检察机关也大有可为!

  青海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全新提起数字检察工作时,颇为感慨:“从检察长到检察官全员参与,由‘要我做’到‘我要做’,由‘不敢做’到‘离不开’,立足青海实践,在没有额外投入一分钱的情况下,蹚出了一条西部后发省份以大数据法律监督助力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发展之路。”

  日拱一卒,功不唐捐。长期深耕于数字检察工作领域的最高检数字检察办公室副主任翁跃强的一个突出感受是:在各地出差调研或参加会议时,检察人谈数字检察工作的越来越多,数字检察工作的氛围越来越浓。特别是在最高检“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新理念新机制的引领下,各级、各地检察机关有了统一而明确的方向和路径,抓数字检察工作的干劲更足了!

  风生水起不代表渐入佳境,成效亦不能掩盖问题。广大检察人在看到数字检察工作成效的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数字检察工作整体还处于起步爬坡的艰难阶段,一些检察机关或多或少存在这些问题——思想认识层面,对数字检察认识片面、缺乏数字思维,认为大数据法律监督“门槛高”;数据挖掘层面,检察内部数据挖掘利用不充分,获取外部数据时“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灵活性不够;能力方面,应用数字化工具方法的数字检察能力不强,导致业务和技术协作不紧密;数字应用方面,一些检察机关无法精准把握数字检察依法能动履职的合理边界,导致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工作效果不佳……

  “办法总比困难多!”和翁跃强一样投身于数字检察战略的广大检察人相信,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对数字中国建设的指示要求,在最高检数字检察工作新理念新机制的指引下,检察机关必将抒写逐浪数字蓝海的检察新篇——以数字革命赋能法律监督,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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